来源时间为:2023-05-16
案件基本情况:杨某是一个驾驶小型货车售卖水果的流动小商贩。一日,杨某将货车停在一乡村道路上,将水果篮子摆放在地上经营。一个十岁的小男孩张某从远处奔跑而来,被杨某放在地上的水果篮子绊倒造成骨折和右肩关节脱位,花去医疗费22090.28元,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的监护人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
经法院审理,杨某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对张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奔跑过程中应当能预见路上的水果篮子可能会将其绊倒,其在靠近水果篮子的时候未避开或减慢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张某的监护人对张某有监护义务,对张某的损害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案说法: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案例中杨某违法侵害了张某的人身健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标题:《普法强基“法治小故事”_流动小商贩占道摆摊经营造成他人受伤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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