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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合格产品,保定市永鑫果脯厂等3家企业各被罚5.5万

发布日期:2024/3/6 11:52:55 浏览:9

来源时间为:2023-12-11

河北保定市满城区政府网近日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信息显示,保定市永鑫果脯厂等3家企业生产的果脯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均被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5万元,信息还显示,3家企业生产的果脯产品复查符合生产要求。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保定市永鑫果脯厂生产的沙果片产品

(一)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保定市永鑫果脯厂生产的沙果片,商标:/,规格型号:7kg/箱,生产日期2023-06-25,产品保质期:12个月。2023年8月22日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BDSP20230100352,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保定市永鑫果脯厂生产的沙果片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保满市监处罚〔2023〕635号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沙果片产品207.4kg;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二、保定市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梅产品

(一)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保定市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产品名称青梅,商标:鑫环山 图形,规格型号10kg/箱,生产日期2023-07-25,产品保质期:12个月。2023年7月27日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NO:BDSP20230100356,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保定市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梅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保满市监处罚〔2023〕641号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青梅产品76.3kg;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三、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果圈产品

(一)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沙果圈,商标:首润,规格型号6kg/箱,生产日期2023-07-01,保质期:12个月。2023年8月22日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NO:BDSP20230100342,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果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保满市监处罚〔2023〕649号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85.2元整;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经分析查找,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永鑫果脯厂、保定市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均为采购负责人购买了复合添加剂,作为新产品试验用,不清楚购买的添加剂里面含有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导致该批次产品检测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发现问题后,企业负责人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对涉事工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对生产车间负责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把出现不合格品的原因当面告知员工,让全体员工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

我局对保定市永鑫果脯厂等三家企业生产的果脯产品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符合生产要求。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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