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10-2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3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有关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油桃Prunuspersicavar.nectarina、桃Prunuspersica、杏Prunusarmeniaca和李Prunusdomestica/Prunussalicina。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核果产自覆盖科金博第四大区和阿劳卡尼亚第九大区之间的区域,包括首都区(MR)和尼布勒第十六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以下称智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出现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准确溯源。智方应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实施监管,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智方将注册名单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官方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