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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向高层次人才伸出“橄榄枝”

发布日期:2016/3/30 6:55:14 浏览:450

近日,记者从钦州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钦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和《钦州市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新出台的《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从2016年2月29日起执行。在住房补贴不变的前提下,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同时,针对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双方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由原来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给”改为按“双方全额发给”。《规定》在执行过程有关问题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规定》允许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后,可破格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国家承认硕士学位的人才,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管理九级职员确定岗位,工作1年后,可破格享受管理八级职员的工资待遇;引进具有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才,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管理八级职员确定岗位,工作1年后,可破格享受管理七级职员的工资待遇;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享受聘用岗位的工资待遇。

此外,《钦州市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是钦州市近年来首次出台的专门针对非公企业人才培育和引进激励的新政策。明确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和待遇标准与体制内人才同等,按照《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所列人员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来享受各级政府津贴的,因引进到钦州市工作而不能再继续享受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给予享受原来同等待遇的政府津贴,并可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办法》还明确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养措施。主要包括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家培训100计划”,每年由主管部门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遴选100名左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培训;改革企业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将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平等对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办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 ”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资助;对批准建立的国家、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除国家和自治区给予资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杨世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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