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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不是“试用期”,加盟水果店经营数月悔约不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3/4/19 10:31:20 浏览:65

来源时间为:2023-04-07

“冷静期”不是“试用期”,加盟水果店经营数月悔约不获支持

关注2023-04-0718:17广东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

近年来,商业加盟受到广大投资者、创业者青睐,从奶茶店到水果店,加盟开店形成一股热潮。但投资不是小事,加盟不能一头热,为防止加盟者因一时投资冲动长期陷入不利地位,法律赋予加盟者“冷静期”,给予适当期限来冷静思考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涉水果店加盟者悔约案件,对于在未约定“冷静期”条款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认定。

2020年年初,区小姐等多名创业投资者十分看好水果零售市场,但缺乏经营销售经验,于是将目光投向商业加盟。果某达公司是本地一家水果加盟公司,区小姐等人对该公司经营资源、店铺投入明细进行咨询了解,经过前期多轮洽谈磋商以及实地考察,最终决定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盟开设水果店。在支付加盟费、保证金38000元后,果某达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为区小姐等人提供商标使用、协助选址装修、传授运营管理、提供经营设备和产品采购务等服务。很快水果店便开始营业,可是经营情况不如预期,为及时止损,区小姐等人纷纷关店,结束短短数月的营业。

关店停业后,区小姐等人纷纷要求退还加盟费、保证金,遭到果某达公司拒绝后,便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为解除加盟合约,区小姐等人除了主张公司存在提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以及产品价格过高的违约行为之外,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保护条款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果某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水果质量与价格问题进行一一解释,并认为区小姐等加盟者的解约主张实际上属于转嫁自身商业风险的行为。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并不是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区小姐等人加盟水果店并实际使用果某达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该行为表明区小姐等人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冷静期”实际上已经过去,不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此后区小姐等人自行决定结业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应当由个人自行承担,据此依法驳回加盟者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诉请。

法官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在特定期限内一种“悔约权”,体现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法官在此建议,双方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适当的冷静期期限,以免导致双方权益受损。对“冷静期”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判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时限,不仅需重点审查被特许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当结合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认定,如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料,表明被特许人已经对合同的履行作出审慎的决定,此后,其已不再享有“冷静期”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权,从而避免被特许人利用该条款的规定肆意悔约,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冷静期”不是“试用期”,加盟水果店经营数月悔约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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