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住在同安区新民镇。去年8月,邵某占用村里的部分林地,擅自雇人把林地上13株龙眼树的部分枝干锯掉。而在锯掉龙眼树前,他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经查,这些被毁坏的龙眼树中,有12株是村里的集体财产,另外一株是另一名村民所有。这些龙眼树,有的已有几十年树龄,有的树胸径超过半米。按照相关标准,综合评估13株龙眼树损失价值有36320元。
同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邵某具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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