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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0/21 12:56:04 浏览:602

公司代码:600506公司简称: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相关公司股票走势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公司负责人刘赟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元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劲松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3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2年9月5日,公司与新疆棉花产业集团英夏尔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夏尔棉业”)签订《棉花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向其预付1000万元棉花收购款项。后因市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棉花购销合同》,英夏尔棉业承诺2013年4月退还公司全部预付款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英夏尔棉业已归还750万元款项,余250万元未归还。
2014年8月29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23日,法院正式立案。因英夏尔棉业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该案继续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4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同年5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喀中民初字第132号):英夏尔棉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公司货款2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6月25日,英夏尔棉业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2、2014年,公司将沙依东生产基地一、二、三、四分场果园及配套的林路渠和电力设施、机井设施及库尔楚生产基地的果园及配套的林路渠和输电、机井设施分别委托沙依东园艺场及库尔楚园艺场经营管理。
上述资产委托管理期限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未收到沙依东园艺场、库尔楚园艺场应缴纳的共计400万元托管收益。报告期内,公司已就应收托管收益事项与对方多次沟通并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催收托管承包费,同时要求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2015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分别向沙依东园艺场、库尔楚园艺场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园艺场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交还托管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支付2014年托管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5年7月底,公司已向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诉讼事项正在进行。
3、公司人和生产基地共有土地7508.55亩,以香梨种植为主,种植面积5617.02亩,公司以承包方式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由于受冻害和病害的影响,承包户尚未交纳2014年承包费。
2015年5月,公司选择七名承包户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包户交纳承包费并解除承包合同。因无法向其中一名承包户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司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准许公司撤销对该名承包户的起诉;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对其他六宗案件进行审理后于2015年9月分别作出判决,要求六名承包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4年度果园承包款,驳回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截止本报告报出日,前述六名承包户均已提出上诉,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15-10-17
股票代码:600506股票简称:香梨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30号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及文件已于2015年10月7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10月17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于田街新水酒店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
(五)会议由董事长刘赟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0日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人和生产基地土地承包费收取的议案。
2014年,受极端天气状况影响,公司人和生产基地果树减产情况较为严重,基地承包户上缴承包费困难,鉴于上述情况,为了确保果园承包户与公司利益共赢,公司决定对果园承包费给予合理的减免。201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确定了减免方案,即2014年果园承包费按2013年实际收缴标准(按合同约定的上缴金额减免40)收取;公司虽采取了上述减免措施,但至今仍未收缴完毕。2015年4月和6月,在果树开花期、坐果期,该生产基地两次遭受雹灾,果园基本绝收,给基地承包农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为缓解农户的经济压力,保证公司的稳定、可持续经营,结合公司2015年8月对人和生产基地果园全面普查结果、基地承包户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2014年、2015年人和生产基地土地承包费收取方案,具体内容为:
1、2015年12月31日前全额上缴经减免后的2014年果园承包费的承包户,免缴2015年果园承包费;公司在物业服务、技术指导方面给予支持。
2、2015年12月31日前未足额缴纳经减免后的2014年果园承包费的承包户,可先缴纳一部分,剩余部分出具欠条;上缴2014年果园承包费金额超过50的,欠缴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上缴金额不足50的,欠缴部分按10的年息计收利息,欠缴部分于2016年11月20日前还清的承包户,免缴2015年果园承包费。
3、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缴纳经减免后的2014年果园承包费的承包户,给公司出具欠条,欠缴金额按15的年息计收利息。欠缴部分于2016年11月20日前还清的承包户,免缴2015年果园承包费。
4、对始终拒缴承包费的承包户,公司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缴,要求其按合同约定上缴2014年、2015年果园承包费,公司不给予任何减免。
特此公告。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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